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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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广州)股会字【2025】第 0045 号
致: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联瑞新材”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见证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本所指派律师现场出席并见证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联瑞新材《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
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联瑞新材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联瑞新材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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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联瑞新材董事会根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
联瑞新材董事会于 2025 年 6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载了《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事项、
投票方式及程序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联瑞新材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7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综合楼会议室
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李晓冬主持。联瑞新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7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程序、审议事项均
与会议通知中的有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联瑞新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联瑞新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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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联瑞新材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报到名册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所律师查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76 人,均为 2025 年 7 月 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联瑞新材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
份 154,725,699 股,占联瑞新材股份总数的 64.076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含股东授权代表)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3,543,439 股,占本次会议股
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5872%;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 6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82,260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895%。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所持有的股份为 4,152,285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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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联瑞新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联
瑞新材同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出席联瑞新材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审议通过。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54,452,5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879,1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222%;反对 259,3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466%;弃权 13,7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312%。
同意 154,457,8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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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54,457,8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154,453,0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154,457,8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154,457,8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154,457,8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154,457,8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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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54,457,8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154,457,8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154,457,8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154,629,5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述议案 1、2.01、2.02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由联瑞新材本次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
议议案,已经由联瑞新材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
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联瑞新材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联瑞新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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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联瑞新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联瑞新材《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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