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63 证券简称:内蒙华电 公告编号:临 2025-030
债券代码:240363 债券简称:23 蒙电 Y1
债券代码:240364 债券简称:23 蒙电 Y2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持计划基本情况: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控股股东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计
划于 2025 年 4 月 8 日至 2025 年 7 月 7 日(自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月内)
期间内增持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份,累计增持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0.5 亿元,
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增持价格不超过 4.45 元/股(以下简称“增持计划”)
。
? 增持计划实施结果: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于 2025 年 7 月 7 日
届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北方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
持公司股份 12,565,800 股,约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0.1925%,累计增
持金额 50,099,475.00 元(不含佣金及交易税费)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北方公司《关于完成增持计划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北方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
(二)增持主体在增持计划实施前(2025 年 4 月 8 日前)持有公司
股份的数量、持股比例:
北方公司 2025 年 4 月 8 日前直接持有公司无限售股股份 3,332,081,48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05%;其一致行动人天津华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华能结构调整 1 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以下简称“一致行动人”)持有公
司无限售股股份 129,740,1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9%,两者合计持有
公司无限售股股份 3,461,821,62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3.04%。
(三)增持主体在 2025 年 4 月 8 日之前十二个月内未披露增持计划。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
(二)增持股份的种类和方式:A 股。
根据市场情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
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
。
(三)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0.5 亿元,不超过人民币 1 亿
元。
(四)增持股份的价格:增持价格不超过 4.45 元/股。
(五)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自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不超过
(六)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自有资金。
(七)增持主体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间,北方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 12,565,800 股,
约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0.1925%,累计增持金额 50,099,475.00 元(不
含佣金及交易税费)
。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北方公司直接持有本公司 3,344,647,286
股 A 股股份,合计约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51.24%,与一致行动人
合计持有本公司 3,474,387,426 股 A 股股份,合计约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数的 53.23%。
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增持前 本次增持情况 本次增持后
主体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 增持数量 占公司总 占公司总
持股数量(股)
(股) 股本比例 (股) 股本比例 股本比例
北方公司 3,332,081,486 51.05% 12,565,800 0.1925% 3,344,647,286 51.24%
一致行动
人
合计 3,461,821,626 53.04% 12,565,800 0.1925% 3,474,387,426 53.23%
四、律师核查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认为:北方公司具备实施
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
规定;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属
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
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五、其他相关说明
(一)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北方公司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未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且
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未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
件,亦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四)公司已就本次增持按照《证券法》及《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