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威科技: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爱威科技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7 18: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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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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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五年六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致:爱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引言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爱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爱威科技”)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爱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
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在爱威科技保证其为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向本所提供的原始文件、副本材料
和影印件上的签字、签章均为真实的,其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
的,以及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的基础上,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独立、客观、
公正地对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进行了查验和确认。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
的了解和对中国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中国法律之外的其他任何法律发表法律
意见,也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财务分析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
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报表、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
文件中的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无核查和作出
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仅供爱威科技为本次差异性分红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
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细则》《上市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
下: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实施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
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含)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股份的价格为
不超过人民币 21.80 元/股,回购股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
方案之日起 6 个月内。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完成股份回购,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购规则》等有关规定,上述公司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因此,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将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
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1.00 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
送红股。
  截至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业务申请提交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68,000,000 股,
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 722,000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税)。
  三、具体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后开盘参
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含税),
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数量不会发生变化,流
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
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即: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
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67,278,000×0.10)÷68,000,000≈0.10 元/
股。
   综上,本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0)÷(1+0)=前收盘价格
-0.10 元。
     四、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属于的情形: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
配。
   (二)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即 2025 年 6 月 20 日)的收盘价 20.16 元/股计
算,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具体计算情
况如下: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20.16-0.10=20.06 元/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67,278,000×0.10)÷68,000,000≈0.10 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20.16-0.10=20.06 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20.06-20.06|÷20.06=0.00%。
   综上,本次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
下,公司累计回购的股份是否参与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较小。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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