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
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
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
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的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
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
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
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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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
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针对发生
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
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
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后方可进行。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
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若单笔交易
的存续期超过了授权期限,则授权期限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时止),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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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
度。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对象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包括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划制定、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
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
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框架方案;
负责向财务部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收益情况及账务处理等,并将审
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由董事会秘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的外币币种、金额及到期期限,对未来外汇趋势进行分析比较,并提出开展或终
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方案,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
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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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相关协议;
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进行备案。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
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
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
分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定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
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
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
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
录和传递。
第十八条 公司必须认真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
程中,财务部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
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
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总经理或相关人员,总经理或相关人员经审慎判断后
下达操作指令。必要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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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
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
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内控审计
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
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
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
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
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
加总后,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
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
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
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
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
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
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
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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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
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
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保管,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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