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昌化工: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7 17: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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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
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
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
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
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
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
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五条 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的发言不代表公司。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的目的、原则和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
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
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
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
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十一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
行详细报道。
  第十二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根据机会均等原则,
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公告公司相关信息,以供投资者查
询。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
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十五条 公司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以避免对投资者
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
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
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
下董事长或总经理应该出席投资者说明会。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
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年
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
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依
据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
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
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一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放置于
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
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
  第二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办统筹安排,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
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
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办保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
关建议。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
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
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
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
者。
   第二十五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
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由证券
部保存,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
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
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通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七 条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提供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
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
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
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
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
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三十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
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
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
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视情况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在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化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变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
  公司需要设立或者指定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
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
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
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
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
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对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服务,
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
司的利益。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
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四十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
的公司重大信息。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
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
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
委托完成"的字样。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
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应向分析师赠送高额
礼品。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对于重
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或细节。
  公司应明确区分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
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
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
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档案的内容分类、使用要求、保存期限等由各证券交易所具
体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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