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宁
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
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7 日上午 9:15-9:25、9:30-
间为 2025 年 7 月 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73,854,6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45.937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通过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
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
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422,154,3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326%;反对 1,95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8,456,3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695%;反对 1,950,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661%;弃权 32,521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5%。
表决结果:同意 421,741,8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353%;反对 2,236,7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8,043,8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516%;反对 2,236,794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347%;弃权 158,221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37%。
表决结果:同意 421,742,2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354%;反对 2,117,7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8,044,2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524%;反对 2,117,794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987%;弃权 276,821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88%。
表决结果:同意 421,862,5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638%;反对 2,237,4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8,164,5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909%;反对 2,237,494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361%;弃权 36,821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0%。
表决结果:同意 421,862,0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637%;反对 2,237,7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8,164,0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900%;反对 2,237,794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366%;弃权 37,021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4%。
表决结果:同意 421,863,4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640%;反对 2,239,4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8,165,4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927%;反对 2,239,494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400%;弃权 33,921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3%。
表决结果:同意 421,864,0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641%;反对 2,238,8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8,166,0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939%;反对 2,238,894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388%;弃权 33,921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421,778,2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439%;反对 2,114,4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8,080,2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238%;反对 2,114,494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922%;弃权 244,122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40%。
表决结果:同意 421,898,8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723%;反对 2,117,8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8,200,8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629%;反对 2,117,894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989%;弃权 120,122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82%。
表决结果:同意 421,867,1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649%;反对 2,114,0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8,169,1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001%;反对 2,114,094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914%;弃权 155,621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85%。
表决结果:同意 421,863,5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640%;反对 2,116,7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8,165,5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929%;反对 2,116,794 股,占出席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968%;弃权 156,521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03%。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1,865,4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645%;反对 2,237,4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8,167,4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967%;反对 2,237,494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361%;弃权 33,921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3%。
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1,862,7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638%;反对 2,240,1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8,164,7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913%;反对 2,240,194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414%;弃权 33,921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3%。
表决结果:同意 421,862,3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637%;反对 2,237,8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8,164,3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905%;反对 2,237,894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368%;弃权 36,621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423,461,4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08%;反对 638,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9,763,4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09%;反对 638,8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65%;弃权 36,621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6%。
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1,853,6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617%;反对 2,237,1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8,155,6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733%;反对 2,237,194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355%;弃权 46,021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2%。
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2,153,1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323%;反对 1,949,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8,455,1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671%;反对 1,949,8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657%;弃权 33,921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3%。
表决结果:同意 391,588,5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2.3260%;反对 32,392,6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890,5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697%;反对 32,392,697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2217%;弃权 155,621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85%。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 海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于 凌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长沙·海口·香港·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 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 (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