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任子行: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6 18: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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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含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
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
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
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
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
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1/3以上的董事;
 (三)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2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
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
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
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指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
事务所参加竞聘;
     (四)单一选聘:指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
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
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
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
料。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
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
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由公司财务部门配合
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相关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部进行
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协议。
     第十一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一)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
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
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
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
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
的政策与程序。
  (三)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
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
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一)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
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二)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
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
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三)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
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
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年限要求:
  (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
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二)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
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
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
算。
     第十四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
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
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十五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
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
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 十 六 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
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
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
行义务,完成审计项目,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 十 八 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公司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委托内部审计
部门对审计报告进行检查、验收、认定、符合要求后,支付审计费用。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第十九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五)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六)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除本条所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无故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 二 十 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
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
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
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
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
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会
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
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
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
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
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 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
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
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 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
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度、解释与修订。
  第 二 十 八 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本制度
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后者相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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