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尔玛: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6 16:05:2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301332       证券简称:德尔玛         公告编号:2025-031
          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磐茂(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
 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87,500,0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8.96%)的股东磐茂(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计划在本公
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减持公司
股份不超过 18,462,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
  公司于近日收到磐茂(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
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数量(股)
 磐茂(上海)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
  磐茂(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属于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
股权投资基金,其减持适用《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磐茂(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公司的投资期
限已满四十八个月不满六十个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磐茂(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
任意连续 30 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
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磐茂(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任意连
续 30 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总数不
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拟减持原因:股东自身资金计划安排。
  (2)拟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发前取得的股份以及发行上市后公司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方式取得的股份。
  (3)拟减持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 18,462,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为 4%)。
  若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内公司发生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上述
减持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根据《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规定,磐茂(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在任意连续 30 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
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磐茂(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任意连续
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4)拟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
  (5)拟减持期间: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
  (6)拟减持价格:按照实施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磐茂(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
书》中所做的承诺情况如下:
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以及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
期满后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违反本企业在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做出的公开承诺。
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减持程序将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
规定。
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
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磐茂(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该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及相关承诺一致。
  磐茂(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不得减持公司股份的情
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
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德尔玛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