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及其相关事项
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下列情形:
计报告;
审计报告;
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市场禁入措施;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
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价格、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
事项的表决,审批程序合法合规。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
机制,实现公司、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共享,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促进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本页无正文,为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的签字页]
签字:________________
甘为民
签字:________________
方 刚
签字:________________
李宗彦
签字:________________
林 敏
签字:________________
陈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