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光金铅: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5 00: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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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决策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河南豫光金
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并对董
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人员计划或方案。
  第九条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
会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
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取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 特殊情况下可
随时通知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提名委
员会委员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
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
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公司原《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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