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管
理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稳定性,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因任期届满未连任、辞职、
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第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 离职董事的义务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七条 如果董事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或其他未尽事宜,离
职董事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或其他具体事项、
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如其未按前述说明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
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八条 董事应于离职生效后 3 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
交接,工作交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董事移交在
公司任职期间取得的公司全部文件、印章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资料或财产。
第九条 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董事负有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聘任合同未作规定的,应当根据公平的原
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时间之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
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
第十条 离职董事应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
供必要的文件或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
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