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光金铅: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5 00: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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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
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建立 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工作机
制,加强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4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及 ESG 相关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
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由公司负责战略规划的企管部门、负责投资管理的投资部门
和负责 ESG 相关事项的 ESG 工作组作为战略及投资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
负责战略及投资委员会的提案工作,协助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为其协调部门,负责其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及 ESG 目标、治理架构、管理制度等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统筹协调 ESG 相关内外部工作,研究实质性议题,指导 ESG 工
作的日常开展及 ESG 报告的编制工作;
  (五)识别和监督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
管理层对 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六)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 ESG 相关报告;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负责战略规划的部门、负责投资管理的部门和负责 ESG
相关事项的 ESG 工作组在战略投资委员会的指导和要求下,做好战略及投
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和提案工作,并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其中:
  (一)公司负责战略规划的企管部门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进行企业外部竞争环境、竞争对手及企业市场竞争地位的分析,并将分析
报告上报全体委员。
展定位、产业布局、资源整合及组织机构配置意见,并起草公司的中长期
战略规划,报公司领导班子审核修订,待形成提案后提交战略及投资委员
会进行审议。
以保证战略的正确实施。
估,拟定战略执行评估报告,并提出战略目标及实施措施的调整方案报公
司领导班子审核,待完善后提交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审议。
  (二)公司负责投资管理的投资部门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项目的实施情况分析和项目风险评估,定期上报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全体委
员。
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项目风险评估及应对方案、合作方基本情况、对
外合作协议、合同及章程等资料进行初审,上报公司经营班子审议,并将
审议意见进行汇总形成提案提交战略及投资委员会。
  (三)公司负责 ESG 相关事项的 ESG 工作组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行单位实施 ESG 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特殊情况下可随时通知召开。
  第十二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
会议主持人。
  第十三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
职权,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委员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
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战略及投
资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七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
记录等会议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二十一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公司原《董
事会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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