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光金铅: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5 00: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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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
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
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造成不良
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
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
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
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及各部门负责
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过错
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
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八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1)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2)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3)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4)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5)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6)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
计。
  第十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
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
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门应收
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审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
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
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1)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①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②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③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④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2)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①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②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③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
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④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1)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
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
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
同比上升。
  (2)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50%以上。
  第十四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5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六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再由公司董事会对
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不履行职责及义务,提供虚假、错误、
不完整信息,或者未经董事会授权,个人向股东或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
披露过的相关信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按照规定,将年报相关财务数据及时、真实、 准
确、完整向董事会秘书处提供,并积极配合审计机构及独立董事对信息披露事务
开展的相关工作,若违反此条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
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财务总监、财务部负责
人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各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部门应积
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的年报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向董事
会提供相关数据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等),若违反此条规定,造成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视
情节轻重,追究各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部门以及相关
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由于资料收集和编写年报、报送等工作未按相关法律法规操作,
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
定,视情节轻重,追究董事会秘书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相关责任人的意见,保
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及各部门负责人出现责
任追究范围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
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悖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公司原《年报信息披露
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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