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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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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致: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对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
“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查阅了相
关文件,并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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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大会表决程序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发表如下法律意
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
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议案》,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并通过,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
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公开发布了《新疆中泰化
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
(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
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本次
股东会根据上述会议通知的内容及方式如期召开了现场会议,由公司
董事张国魁先生主持会议,对本次大会应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报告。
本次会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 年 7 月 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年 7 月 4 日上午 9:15 至 2025 年 7 月 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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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
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7 月 1 日(星期二)。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所经办律师。
(1)经本所律师验证,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
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71 人,代表股份 123,657,31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7744%。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的
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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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本次会议无临时提案,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
议了本次会议通知所列以下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
案一致。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提交的现场投票结果,结合网络投票结
果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全部投票结果和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以及全
部表决情况的明细。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同意 799,089,584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54%,超过了出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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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5,378,4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7094%;反对 12,242,159 股,占出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25.1600 % ; 弃 权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06%,因此第 1 项议案获
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同意 799,619,784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07%,超过了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5,908,6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7991%;反对 11,812,859 股,占出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24.2777 % ; 弃 权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32%,因此第 2 项议案获得
股东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
过,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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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署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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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梁宁辉
经办律师: 张园园
经办律师: 王 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