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25-031 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4 日的交
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4 日 9:15 至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武汉保利广场
A 座 33 楼 3311 室会议室。
(三)召集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四)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建安先生
(五)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0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15,288,2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380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 312,024,9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76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 12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263,3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04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9 人,代表股份 3,263,335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9 人,代
表股份 3,263,3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41%。
本次会议,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通讯方式列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本次会议形成以下决
议: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3,646,9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794%;反对 1,042,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2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7038%;反对 1,042,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581%;弃权 598,4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38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
半数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3,665,4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853%;反对 697,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11%;
弃权 925,8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4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2707%;反对 697,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585%;弃权 925,8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70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3,665,5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853%;反对 1,030,4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4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2737%;反对 1,030,4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751%;弃权 592,3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51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3,665,5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853%;反对 697,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11%;
弃权 925,7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4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2737%;反对 697,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585%;弃权 925,7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67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3,665,0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852%;反对 1,030,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4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2584%;反对 1,030,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904%;弃权 592,3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512%。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
半数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3,655,4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821%;反对 1,027,6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3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9642%;反对 1,027,6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893%;弃权 605,2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46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
半数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3,653,6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815%;反对 1,042,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2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9091%;反对 1,042,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367%;弃权 592,4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54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
半数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3,665,0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852%;反对 710,8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54%;
弃权 912,4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4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2584%;反对 710,8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814%;弃权 912,4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9602%。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
半数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3,665,4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853%;反对 1,030,4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4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2707%;反对 1,030,4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751%;弃权 592,4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54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
半数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3,658,1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830%;反对 1,031,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3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0470%;反对 1,031,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6149%;弃权 598,4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38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
半数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3,653,1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814%;反对 1,043,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2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8937%;反对 1,043,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673%;弃权 591,9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389%。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
半数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东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2025 鄂国浩法意 GHWH136 号】。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