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新材: 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5 00: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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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提供担保,是指公司对所出资企业(含全资
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不得为所出资企业以外
的任何主体提供担保。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授权财务部门和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的担保具体业务。
           第二章   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
并及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通过方可实施: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本条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六条 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实施。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三章   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
  第七条 公司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资产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
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向财务资产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
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 反担保方案。
  第八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
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 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 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 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 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 财务资产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财务资产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
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
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
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一条 董事会当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
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
待和严格控制提供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
对实施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
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该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
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
       第四章   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十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或接受反担保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含担保函,下同)。
  第十六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应当由公司财务资产部和审计
部门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签字,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
保合同。
  第十七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任何人不得代表公
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八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公司担保管理制度,主要条款明确且无歧义。
  第十九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规定下列条款:
  (一) 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
  (二)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 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
  (四) 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五) 适用法律和解决争议的办法;
  (六) 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在提供担保(如抵押、质押)或接受反担保时,
由公司财务资产部会同公司法务人员妥善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
接受反担保时必须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资产抵押或质押的登记
手续。
         第五章   担保的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注销以及日
常管理工作。
  公司财务资产部应设置台账,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担保情况。
公司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前,公司财务资产部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
时清偿债务。
  公司财务资产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担保事项相关的
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公司财务资产部、法
务人员、财务总监及公司其他部门的审核意见,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
议、经签署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抵押或质押登记证明文件等)
                             ,
公司财务资产部应按季度填报公司担保情况表并呈报公司董事会,同
时抄送公司总经理。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
为新的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应关注和及时收集被担保人的生
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产、负债、或有负债的重大变动情况,企
业增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清算,资产重组,法定
代表人变动,股权变动,到期债务的清偿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发现
担保风险,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及时提请公司处理。
  第二十三条 如被担保人逾期未清偿债务的,或者发生被担保人
破产、解散、清算、债权人主张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等情况的,公
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偿债情况,准备启动
追偿程序。
         第六章    担保信息的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担
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
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
司董事会秘书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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