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新材: 公司章程(2025年7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5 00: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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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促
进公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提高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的发展,保护
公司、公司出资人和公司债权人以及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正常
的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
   第三条 公司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61965069C。
   第四条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同意,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上市。
   第五条 公司名称: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Guizhou
Zhenhua E-CHEM Inc.)
                   。
   第六条 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高跨路 1 号,邮政编码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8,784,205 元。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八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50 年。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
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和其他由董事会
聘任并决定其薪酬的公司人员。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宗旨:充分利用一切对公司有利的因素,合
法经营,积极拓展国内外市场,不断提高公司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使
全体股东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
负极材料、隔膜材料的生产,锂离子电池生产、制造,电子新材料的
开发、研究、技术咨询和经营,国内商业及物资供销业,进出口业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及
出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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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购股份                            持股比例
序号   发起人名称/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股)                            (%)
     振华集团深圳电子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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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购股份                            持股比例
序号   发起人名称/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股)                            (%)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认购股份                            持股比例
序号   发起人名称/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股)                            (%)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认购股份                  持股比例
序号   发起人名称/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股)                  (%)
—    合计         2,000   ——     ——     100.00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20,00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为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508,740,205 股,均为普
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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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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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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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
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 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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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
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
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
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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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
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
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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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
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公司股份的,
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
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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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
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
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
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
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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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
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
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
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
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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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议;
  (八) 修改本章程;
  (九)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 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向他人提
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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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本章程所称提供担保,是指公司对所出资企业提供的担保。公司
不得为所出资企业以外的任何主体提供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
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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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
中确定的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
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
发出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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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
由并公告。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
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五十七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应于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前述会议通知期限不包含会议召开当日。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六十四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
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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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以公告形式通
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
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 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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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
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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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
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
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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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
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
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
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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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
  (五)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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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
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
权利。依照前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
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开
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
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 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
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 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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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
系;
  (三) 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
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七条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
  (一) 非独立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
以提名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产生。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
提名人同意,并提供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具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或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等。候选人应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
意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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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独立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产生。提名人应在提名前
征得被提名人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符
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提名人不得提名
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
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
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三) 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其操作细则如下:
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
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数之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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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累
计投出的票数不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当
选董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会所代表表决权过半数通
过。
只能有其中一人当选,股东会应对两位候选人再次投票,所得表决票
数多的当选。
  第八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会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
则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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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
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详细内容。
  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
间为选举其担任董事的议案获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时。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起未逾 2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
信被执行人;
  (六) 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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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 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三) 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五)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
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
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项规定。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
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
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三十日内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
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披露有关情况。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
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任期结束后 2
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
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对于公司的保密信息,在依法公开前,其不得以
任何方式对外批露。
  第一百〇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
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
  第一百〇八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
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
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
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申报其近亲属情况、本人及其近亲属的证券账户以及持有其
任职公司的股份以及债券、权证、股票期权等证券产品情况及其变动
情况。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谨慎买卖本公司的股票以及
债券、权证、股票期权等证券产品,并提示其近亲属谨慎买卖其任职
公司的股票以及债券、权证、股票期权等证券产品,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
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其中,董事会包括 3 名独立董事。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议决定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
大举措;
  (二)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三)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四)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
  (六)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及上市方案;
  (八)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
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
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章程的附件,拟报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或处置资
产、资产抵押、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 下列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批准: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值的 50%以上;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且超过 5,000 万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二) 公司发生下列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需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司市值的 10%以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三) 除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外,公司其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四)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
述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须提交股东会审
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前述交易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
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前述规定,并
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
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前述规定。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及监管机构等另有规定事项外,涉及前述
指标,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
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确定是否应该经过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
者审计委员会,董事长、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以
前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经占董事会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可
以豁免董事会的通知时限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
材料。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
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
当予以采纳,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除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
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公司拟进行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
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方式为:举手投票表决
或记名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传签董事会决议草案、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
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
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
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
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
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责。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
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
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三条所列事项,应
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
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
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
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
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
  公司可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
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公
司以外的其他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
代发薪水。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 批准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购买、出售、处置资产及
其他交易(含关联交易)事项(担保除外)
                  ;
  (八) 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九)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 本章程及公司其他制度、规则文件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审
计委员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
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
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
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
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请董
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
会议的筹备、信息披露、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有关
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
会决议等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
  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相关决议过程中发现无法实施、继续执行可
能有损公司利益,或者执行中发生重大风险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总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经理或者董事会报告,提请总经理或者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并提请
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党的组织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国
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
立中国共产党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
委)
 。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5 年。
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公
司党委相同。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一般 5 至 9 人,设党委
书记 1 人、副书记 1-2 人。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
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
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
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
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
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
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委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董事会、经理层依
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
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
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
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
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
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讨论和决定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党委应当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研究讨论的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事项清单,厘清党委和董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重大
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等按照职权和规
定程序作出决定。
  第一百六十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
符合条件的党委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
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党
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一般担任党委副书记。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
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
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
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
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
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当公司董事会未能在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股利分配方案后的 2
个月内完成股利分配事项,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延误原因作出及时披露。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
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公司资产负债率高于 70%或经
营性现金流为负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一) 利润分配的决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
通过后报由股东会批准。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
股利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意见。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
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披露。审计委员会对董
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
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
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
改正。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
便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
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
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
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
方案。
  (二)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
  (三) 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现金流,以及公司短期内无重大
投资计划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配方式。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如股东存在违规占
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应当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
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四) 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
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发生时,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且任何三个连续年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 30%。
  (五)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若公司营业收入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
利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
准。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六)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公司连续盈利的情形下,原则上两次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不得
超过 24 个月。
  (七) 差异化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红的同时,可以同时发放股票股利。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八)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不得损害股东利益,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公司应当提供
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充分征求社会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还需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
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
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七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
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七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
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
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 以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形式发出;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
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
电子邮件、传真、电话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
执上签名(或者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电子邮件发出的,自电子邮件到达收件人指定邮箱的日期为送达日
期,但公司应当在电子邮件发出之日以电话方式告知收件人,并保留
电子邮件发送记录及电子邮件回执至决议签署;公司通知以传真发出
的,自传真发出的传真报告打印之时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形
式发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
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
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
报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
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
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
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
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
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
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
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
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四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
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
权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
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
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
  (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
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情形
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〇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
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
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〇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
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〇五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
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
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 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八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
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
  第二百〇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
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
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一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
超过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组织。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
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本章程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执行。如果本章程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冲突,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
的规定为准,且公司应在合理时间内尽快对本章程进行修改。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
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
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均含本数;“以
外”
 “低于”
    “多于”“过”
          “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
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公司住所
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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