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远电子: 鸿远电子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5 00: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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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5)第 447 号
致: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7 月 4 日在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贵街
“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
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
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
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召开第二十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会,并于 2025 年 6 月 18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
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7 月 4 日 14:00 在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
地天贵街 1 号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由董事长郑红先生主持,
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84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6,024,2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392%,
其中:
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0,584,3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803%。
投票的股东共计 27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439,94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58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75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5,577,4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86%。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出席了会议,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
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5,866,1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5,845,9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399,1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032%;反对15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8130%;弃权2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3838%。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第四届董事会职工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5,861,2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414,4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775%;反对14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5387%;弃权2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3838%。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4,406,6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4,298,6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4,432,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4,424,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4,424,6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修订<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4,427,6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5,872,9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426,1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873%;反对13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3379%;弃权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3748%。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4,400,2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95,093,352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646,588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5,216,086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769,322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5,085,600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638,836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5,079,101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632,337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5,008,865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562,101票。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三)《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95,094,578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647,814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4,998,738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551,974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5,091,504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644,740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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