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本制度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
一),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管理、登记入档、披露及报送事宜的日常工作部门。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和内幕信息时,负有报告义务
的责任人应当在当日以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在信息公开披露前,
信息知情人应当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
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
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
幕信息,具体包括: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相
关人员,具体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
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
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
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
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
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
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交
所报送。公司如发生前条第一项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
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
(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监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
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
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
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
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和上交所。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
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邮件、传真等方式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
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
性、准确性。
按照规定向江苏证监局和上交所进行报备。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
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将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公司在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
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
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处理内幕信息相关事项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严格控制内
幕信息的知悉范围及传递环节,简化决策程序,缩短决策时限,在内幕信息公开
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同时杜绝无关人员接触到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决策或研
究论证,原则上应在公司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在组织涉及内幕信息相
关事项的会议、业务咨询、调研讨论、工作部署等研究论证时,公司应当采取保
密措施,对所有参加人员作出详细书面记载,并进行保密纪律教育,提出明确、
具体的保密要求。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形成研究论证结果后,
应当第一时间将结果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开发布与内幕信息相关的事项时,应当经过保密审查,不得
以内部讲话、新闻通稿、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泄露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对承载内幕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作出“内幕信息”标
志,并采取适当的保密防护措施。内幕信息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
制、保存、维修、销毁,应当进行必要的记录。禁止未经标注或超越权限复制、
记录、存储内幕信息,禁止向无关人员泄露或传播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
需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当通过专人专车送达等恰当的保密方
式传递内幕信息相关载体;除按规定通过互联网向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未公开
的经营财务信息外,禁止未经加密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内幕信息。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时,应当以书
面等方式告知该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对内幕信息的保密要求。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公司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内
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十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
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股东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
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江苏证监局或上交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
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
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公司股东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
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定期、不定期检查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及本制度的执
行情况,发现未按要求对相关内幕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或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的,由公司董事会要求限期改正或对责任人采取相应的责任追究措施。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
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上
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三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
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
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
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
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自动适用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陆续出
台的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的相关监管规则。本制度与科创板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管理相关监管规则存在不一致的,按科创板上市公司相关监管规则执行。
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
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内
幕 所在单
知 位、部 内
情 门,职 知悉 幕 内幕
身份证号码/ 知悉内 登
序人 务或岗 知悉内幕信息 内幕 信 信息 登记时
统一社会信 幕信息 记
号姓 位(如 地点 信息 息 所处 间
用代码 时间 人
名 有), 方式 内 阶段
/ 与公司 容
名 的关系
称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附件二:
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筹划决策 参与机构 商议和决 内幕信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签名
方式 和人员 议内容 息内容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