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天地: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4 00: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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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1159    证券简称:三维天地          公告编号:2025-016
             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维天地”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22年7月7日)公司股票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30.28元/股,触发相关股东承诺的履行条件,锁定期延长6个月
至2025年7月6日。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3名,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为33,376,68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3.15%。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858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9,350,000股,并于2022年
售条件的股份为19,35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2%,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为58,0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4.98%。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利润分配或用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申请解除限售的3名
股东为金震、北京维恒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维恒”)、
北京三维智鉴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三维智鉴”)。上述股东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一)股份限售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震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
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
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
行价格,则本人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以及通过北京维恒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和北京三维智鉴管理咨询中心(有
限合伙)间接转让的股份之和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
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特此承
诺。
  公司股东北京维恒、三维智鉴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
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
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震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严格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锁定
期届满后的 2 年内,若本人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后本人仍
能保持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地位。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认真遵守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
要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以减持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
  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本人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
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5%;在锁定期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本人直接或间接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
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
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
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
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减持股份期
限和数量的要求、履行全部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照
相关要求执行。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承诺违
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
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减持时监管部门出台更为严格的减持规定,则本人届时将按监管部
门要求执行。
  公司股东北京维恒、三维智鉴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股东,严格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
本企业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企业将认真遵守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
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
规则要求;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以减持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
格。
  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
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企业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本企业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1%。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
后,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
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
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减持股份期
限和数量的要求、履行全部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
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企业承
诺按监管部门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减持时监管部门出台更为严格的减持规定,则本企业届时将按监管
部门要求执行。
  公司股票于2022年1月7日上市,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22年7月7日)公司
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30.28元/股,触发前述承诺的履行条件。金震直接持有的
公司股票、金震及其配偶李美兰通过北京维恒、三维智鉴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延
长限售股锁定期至2025年7月6日,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除上述承诺外,未作出其他关于股份限售、自
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持有上述限售股的股东在限售期内均严格履行了上述
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
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形,公司亦不存在对本次申请
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
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震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2、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
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
末(2022 年 7 月 7 日,如遇非交易日相应顺延)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
发行价格,则本人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震的
配偶李美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本人所持股票在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
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
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2 年 7 月 7 日,
如遇非交易日相应顺延)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则本人所持股
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1 月 7 日上市,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
人金震及其配偶李美兰前述第二条承诺的履行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震及配偶
李美兰通过北京维恒、三维智鉴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共计 2,929,239 股,其锁定到期日延长至
股东、实际控制人金震及其配偶李美兰间接持有的股份外,其余股份已解除限售,详见公司
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
部分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本次北京维恒、三维智鉴解除的限售股份系由金震及其配
偶李美兰通过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次解除限售后,北京维恒、三维智鉴不存在限售股
份。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股)                (股)
      北京维恒管理咨询中
      心(有限合伙)                                               注
      北京三维智鉴管理咨
      询中心(有限合伙)
          合   计             33,376,689       33,376,689 -
     注:
     (1)截至公告之日,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2)上表中所列“所持限售股份总数”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限售总数。
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作出的相关承诺,公司董事会将继续监督相关股东在减持股份
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项目                              增加
           数量         比例                     减少(股)           数量          比例
                                 (股)
一、有限售条
件股份
高管锁定股     1,499,437    1.94%    22,835,588                 24,335,025   31.46%
首发前限售

二、无限售条
件股份
三、股份总数   77,350,000   100.00%   33,376,689   -33,376,689   77,350,000   100.00%
  注:(1)股东金震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需遵守董事、高管减持相关限制,受高管
锁定股的影响。
  (2)以上数据来源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 2025 年 6 月 24 日
作为股权登记日下发的股本结构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上述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
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四、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
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
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
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部
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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