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凯鑫: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4 00: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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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
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高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董
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
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同时提案应提交董事
会审查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三名或以上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
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
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可
以审议终止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战略委员会人数不足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
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情况紧急需召开临时会议时,在保证战略与投资
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的前提下,会议召开的通知可以不受前款的限制。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至少应有两名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与投资委员与会议议题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
回避表决。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
时,应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
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
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
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三条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专人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
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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