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30 证券简称:内蒙新华 公告编号:2025-028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 年 7 月 3 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如意大厦 11 楼会议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 28
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份总数的比例(%) 75.4374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秦建平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非公司独立董事;
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266,527,000 99.9392 94,200 0.0353 67,700 0.0255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266,258,400 99.8385 314,700 0.1180 115,800 0.0435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刚为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提供担保
额度的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张文苑、杨春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
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效。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