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77 证券简称:德创环保 公告编号:2025-027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4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9 - 2025/7/10 2025/7/10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20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06,154,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0.0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246,160.00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9 - 2025/7/10 2025/7/1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浙江德能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香港融智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德忻企业管
理有限公司、陈彬、沈鑫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
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04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
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
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
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
得税,即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036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人民币 0.036 元。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
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
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
的通知》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36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4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5-88556039
特此公告。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