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健康: 总裁工作细则(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4 00: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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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
      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
      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
                 《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裁 1 名,总裁主持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负
      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设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协助总裁工作。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
      人员。
第四条   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在履行职务时,接受审计委员会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总裁的任免
第五条   总裁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优秀的个人品质:有较强的责任心,积极进取、忠实勤勉、廉
          洁奉公等。
      (二) 良好的职业操守:
          利益;
          批准的第三方。
      (三) 专业素质与能力:具有丰富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人际交往
          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四) 经历与经验: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
          本行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该委派或者聘任自始无
      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八条   董事可聘任为总裁。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采取下列方式:
      (一) 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
          查通过后,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决定聘任;
      (二) 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裁提名,交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决定聘任。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解聘,采取下列方式:
      (一) 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长或全体董事 1/2
          以上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董事会决定解聘;
      (二) 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由总裁或全体董事 1/2 以上提出
          理由,由董事会决定解聘。
第十一条 在任期届满以前,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裁的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
         责管理人员;
     (八) 制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或规章制度,决定公司
         职工的聘用和解聘(应由董事会决定聘用和解聘的人员除外);
     (九) 批准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 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一)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权:
     (一) 副总裁、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裁行使职权,受
         总裁委托分管部分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二) 总裁不能行使职权时,应委托 1 名副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其部分或全部职权。
第十五条 超越总裁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及时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忠实义务
     及勤勉义务,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维
     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四章      总裁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工如下:
     (一) 总裁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公司主营业务主要由副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分工负责;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四) 财务总监负责全面组织、协调、领导整个公司财务会计工作,
         分管财务部工作;
     (五) 部门经理分管各自部门业务及管理工作,并对总裁或总裁指定
         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
     (六) 总裁、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对总裁负责。
第十八条 总裁办公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的重要议事机构。公司日常经营发生重
     大事项时,总裁应召开总裁办公会议。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裁办公会议:
     (一) 董事长提出时;
     (二) 总裁认为必要时;
     (三) 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 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条 总裁办公会的召集和议事规则:
     (一) 总裁办公会由总裁召集和主持,总裁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
         由总裁委托 1 名出席人员召集和主持;
     (二) 总裁办公会的出席人员: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所设之各经营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也可通知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三) 总裁办公会不定期召开,具体召开时间由总裁根据实际情况决
         定;
     (四) 总裁办公会实行总裁负责制,对在总裁办公会议上讨论研究的
         事项意见不能统一时,凡属重大问题或一般性问题可缓议,凡
         属时间性强、急需处理的紧迫问题,由总裁裁定;
     (五) 总裁办公会的会议记录,由总裁指定的专人负责。如需整理会
         议纪要时,由总裁指定专人根据会议记录拟出初稿,由总裁审
         阅并签发;
     (六) 出席和列席总裁办公会议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除
         会议纪要转发和会议传达的内容外,对其他事项不得随意向外
         泄露,对提供会议讨论研究的材料,凡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
         要在会后由有关部门统一存档或销毁;
     (七) 总裁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总裁视审议事项的性质,指定
         与会相关人员负责督查、落实。
            第五章     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二十一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制定、管理、考核等都由董事
       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
     并参照业绩考核体系,根据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二十三条 总裁发生辞职、解聘或到期离任等情形时,可以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四条 总裁由于工作上的失职或失误,发生下列情况的,应根据情节给予
     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解聘,乃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因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亏损且亏损额继续增加;
       (二) 因违反《公司章程》和决策程序造成的决策失误或违法乱纪,
           给公司资产造成重大损失;
       (三) 授意或指使公司造假帐、隐瞒收入、经济指标失实等弄虚作假
           行为;
       (四) 由于指挥不当、管理不善、玩忽职守使企业发生了重大安全事
           故,使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遭到重大损失的;
       (五) 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二十五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细则所获得的利益,必须归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副总裁、财务总监协助总裁分管部分工作,依据总裁授权的权责开
     展工作,职责范围可参照总裁职责相关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本细则如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应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相
     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修改时,由总裁办公会议提出修改意见,提请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
               “以内”、
                   “以下”,除本细则中特别说明外,都
     含本数;“不满”、
             “以外”、
                 “低于”、
                     “多于”、“超过”,除本细则中特
     别说明外,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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