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
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拟选举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
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既
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
名候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
定。
第五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
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仅选举一名
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出:
(一)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
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
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审查、并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七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八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
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
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
选人并以单独议案形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
数等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
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
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
释。
第十二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
具体操作如下。
(一)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
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
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
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股东投票时,应遵循如下投票方式:
(一) 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
托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
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二)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
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
决。
(三) 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
票也将视为弃权。
(四)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
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
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四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
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
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
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
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三)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
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三轮选举;若经第三
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
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四) 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
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
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
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三
轮选举。第三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
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
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
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
进行选举。
(五)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
个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
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规则内容与之
抵触时,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