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公司的独立
性,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入档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
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
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单
位、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
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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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时,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或相关的规范性
文件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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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三)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四)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
(二十五)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责任;
(二十六)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
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收
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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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以及因所担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以及参与重大事
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五)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
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六)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
资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因其他工作原因获悉内部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
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
信息的公司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处理信息披露事务的工作人员、依法对
外报送统计报表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等提前知悉公司年报、半年报相关信息的
人员;
(八)与上述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
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审批及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相关职能部门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按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送董事会秘书
审批,由证券部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
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八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一)要约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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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九条 公司进行第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
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
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条 公司应及时、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
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以供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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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
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
类型、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的途径及方式、内幕信息
的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第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
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所涉相关人员需在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报送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
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
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
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等研究、发起公司的重大事项或
受托事项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单位内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且
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公司将做好上述主体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档案汇总。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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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
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
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
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
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
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
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
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劳动关系等处分,
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二十三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分决定,并将自查和处分结果
于2个交易日内报送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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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
处分,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
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公司
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控股股东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已实际并入本制度,《控股股
东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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