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银股份: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3 00: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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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
事的,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
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
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
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
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条 在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
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出席会议
股东投票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
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合法拥有的
有效选票数,则选票有效;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的,
按照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分配到每一位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大于其所拥有的投
票权数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
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
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六条 采取累积投方式选举的,董事的当选原则:
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
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
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
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为止;
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
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第二
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
额董事进行选举。
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并
及时公告。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改议案,报股东会批准。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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