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浙江步森服饰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常年法律顾问,现就公司召开
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浙
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提供的文件、资料
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对公司提供的与本
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核查及
验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
国现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
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7
月 2 日(星期三)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信息
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过了《关于取消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的议案》及《关
于收到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情况的议案》,决定取消本次股东大会《关
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之子议案“1.02
选举强军民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审议,同意将临时提
案即《选举黄平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提交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信息
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取消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
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上述《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取
消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
充通知的公告》,统称为《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2 日(星期三)15 时 00 分
在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天城东路 433 号 3—1 号楼 301-310
室(金沙中心 B1 栋 301-310 室)召开。
网络投票: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 日 9:15—9:25,9:30—11:30 和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
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核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
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持有公
司股份数 486,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378 %;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
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0 人,持有
公司股份数 38,817,31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9546 %。据此,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5 人,持有公
司股份数 39,303,81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2924 %。
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25 年 6 月 2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另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以及公司邀请的其他有关人士
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如下:
上述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应选非独
立董事 6 人、独立董事 3 人、非职工代表监事 2 人,股东所拥有的选
举票数为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
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
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以上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独计票结果将
及时公开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
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6,011,965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4,678,205 股。
表决结果:同意 27,247,727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913,967 股。
表决结果:同意 35,945,526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4,611,766 股。
表决结果:同意 35,945,526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4,611,766 股。
表决结果:同意 36,124,327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4,790,567 股。
表决结果:同意 35,902,936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4,569,176 股。
之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5,531,411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4,197,651 股。
表决结果:同意 34,375,507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3,041,747 股。
表决结果:同意 35,249,804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3,916,044 股。
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4,147,102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2,813,342 股。
表决结果:同意 34,292,797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2,959,037 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