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61 证券简称:瑞达期货 公告编号:2025-061
债券代码:128116 债券简称:瑞达转债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召开情况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在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57)。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7 月 2 日(星期三)下午 15 点 30 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7 月 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月 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55 人,合计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40,916,5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6043%。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336,323,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5722%。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 152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4,593,4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22%。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计 153 人,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4,593,5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22%。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通过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
议。公司聘请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并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表决结果:同意 336,775,0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7852%;反对 4,129,751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2114%;弃权 11,8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52,0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99%;反对 4,129,751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032%;弃权 11,8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6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40,786,351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18%;反对 108,6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19%;弃权 21,6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463,351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656%;反对 108,6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42%;弃权 21,6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0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威、薛可瑶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发
表如下意见:
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