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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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211号
致: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
司的委托,指派罗晓丹律师、王健伟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
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
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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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6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深圳雷柏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董事会
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
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
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苑南路3099号中国储能大厦56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
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曾浩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公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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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163,772,8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81,591,700股的58.1597%
(已剔除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日回购账户中股份数165,100股),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0名,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核查,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
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交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5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15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以及股东委托
的代理人共计16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4,404,183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281,591,700股的58.3839%,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
代理人共计15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31,3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281,591,700股的0.2242%。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
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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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
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议案: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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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推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达
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
和统计。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获得通过。具体为:
表决结果:同意 164,309,1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22%;反对 8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36,3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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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9518%;反对 8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058%;弃权 1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64,048,0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834%;反对 341,0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75,2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5946%;反对 341,0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0294%;弃权 1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6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64,047,8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833%;反对 342,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75,0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5629%;反对 342,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828%;弃权 1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43%。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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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164,058,2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896%;反对 331,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85,4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103%;反对 331,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5879%;弃权 1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18%。
表决结果:同意 164,047,7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832%;反对 342,4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74,9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5471%;反对 342,4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511%;弃权 1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18%。
表决结果:同意 164,053,2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866%;反对 331,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80,4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4183%;反对 331,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5879%;弃权 1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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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38%。
表决结果:同意 164,058,2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896%;反对 331,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85,4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103%;反对 331,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5879%;弃权 1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18%。
表决结果:同意 164,034,7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753%;反对 344,4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61,9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879%;反对 344,4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5679%;弃权 2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442%。
表决结果:同意 164,038,4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776%;反对 342,4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65,6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0740%;反对 342,4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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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511%;弃权 2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49%。
表决结果:同意 164,282,6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61%;反对 8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 509,8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542%;反对 8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275%;弃权 3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183%。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4,308,8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20%;反对 8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36,0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9043%;反对 8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275%;弃权 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64,022,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67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49,3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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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4947%。
表决结果:同意 164,027,8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71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54,9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803%。
表决结果:同意 164,032,2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73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59,4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928%。
事候选人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64,025,6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69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52,7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0323%。
表决结果:同意 164,023,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68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50,2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6388%。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
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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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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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李 忠 罗晓丹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王健伟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