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25 年 7
月 2 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及时性
和公平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
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
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
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
项的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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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
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
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
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
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前款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
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
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
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
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
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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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
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八条 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相关部门及信息披露义务人
拟对特定信息申请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应履行以下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相关部门及信息披露义务人
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向证券部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
务知情人登记表》以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业务保密承诺函》
;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
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至公司董事长;
(三) 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决定。
第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登记事项主要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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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暂缓披露的期限;
(六)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名单;
(七)相关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八)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应
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
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
票情况等。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
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
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违反
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存在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公司
申请时间 申请类型 □暂缓 □豁免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暂缓/豁免披露的
原因及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是 □否 □是 □否
息知情人登记表 是否书面承诺保密
申请部门/单位
负责人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备注
附件二: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
与上 知悉 知悉 知悉 知悉
所属
姓名/ 证件 证件 知情 市公 所属 内幕 内幕 内幕 内幕 登记 登记 联系 通讯
国籍 职务 单位
名称 类型 号码 日期 司关 单位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时间 人 手机 地址
类别
系 地点 方式 内容 阶段
说明:
交易场所/结算机构以及相关事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其他人员;
附件三: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业务保密承诺函
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作为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
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 本人不泄露该等信息,不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