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佳: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3 00: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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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本制度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25 年 7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资产
安全和股东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
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法对公司
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
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
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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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障公司经营管理的效率与效果;
 (三)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完整;
 (四)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履
行《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依
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向审计委员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保持独立性,不得隶属于财务部门或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
作,不得拒绝、阻碍或干扰审计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
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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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
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监督募集资金、重大资产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财务
资助等事项的合规性;
 (四)协助构建公司反舞弊机制,识别和揭示舞弊风险;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对公司的经济效益、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监
督。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限:
 (一)调阅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财务、合同、决策等相关资料;
 (二)进入被审计单位财务账目或业务现场进行核查;
 (三)询问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并获取相关证据材料;
 (四)参与或列席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
 (五)对审计发现的严重问题,及时向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必要
时建议暂停相关业务操作;
 (六)对可能被销毁、隐匿的重要资料采取临时封存措施;
 (七)建议对相关制度、流程进行优化或修订。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依法依规审计;
 (二)保持独立、公正、客观;
 (三)具备应有的职业素养与专业胜任能力;
 (四)恪守职业道德与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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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应根据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管理审计;
 (二)专项审计(如投资、募集资金、资产处置等);
 (三)离任审计;
 (四)内部控制审计;
 (五)信息披露审计。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流程包括:
 (一)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及审计委员会安排,拟定审计项目计划,
报审计负责人批准;
 (二)实施审计调查,收集审计证据;
 (三)形成审计报告,提出改进建议;
 (四)报送审计结论,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五)建立审计档案,规范归档管理。
  第十四条 审计通知应提前通知被审计单位,明确审计目的、范围、
时间等。
  第十五条 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
保审计结论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并将整改情况反馈内部审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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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对以下事项,内部审计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并出具
报告: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二)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担保、资产购买或处置;
 (三)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
 (四)大额资金流转及合规性检查。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重大问题可视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包括但
不限于:
 (一)证券投资、理财项目;
 (二)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三)子公司经营风险事项;
 (四)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
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
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工作底稿、证据及报告应进行系统归档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审计报告与整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形成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真实、全面地反映审计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可行的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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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
重大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需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根据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对于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人员,公
司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
施的落实。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审计工作
底稿的归档、保管、查询、复制、移交和销毁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妥善
保存审计档案。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制定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通过实施
督导、分级复核、审计质量内部评估、接受审计质量外部评估等,保证
审计质量。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
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
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
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对审计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将其工作质量、
职业操守、审计效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于忠于职守、有突出贡献的
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应当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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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对发现重大审计差错、弄虚作假或舞弊行为的,应及时
追责,依法依纪处理。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由公
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和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内
部审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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