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鹏科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3 0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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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
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应当在收到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报告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原因、生效时间及
对公司的影响。
  第四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之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
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
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情形
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
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
入出席人数。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
自动离职。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
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
偿。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    离职人员应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
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
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相
关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内控审计及法务部负责监督交接,并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
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
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二条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
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任后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
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的限制);
  (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董
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的三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辞职生效或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当依据公平的原则决定,结合有关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影响时间及与该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义务
的,公司有权追索违约金、主张损害赔偿并依法申请强制措施。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当继续遵守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
同》《竞业限制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禁止期限及地域
范围以协议约定为准。若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限制条款,除需按协议约定向公
司支付违约金外,公司有权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赔偿实际损失,并依法追究法
律责任。尽管有前述规定,公司有权选择不履行与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有关竞业
限制条款。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应持续履行任职期间作出的
公开承诺(如增持计划、限售承诺等),并及时向公司报备承诺履行进展。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离职人员公开承诺事项,每季度核查
履行进展,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未履行承诺。
  第十九条    拟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在离职报告中明确是否存在未履
行承诺事项并提供解决方案;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或者移交瑕疵等情形的,
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
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因未履行承诺导致公司损失的,公司可追偿其离职前 3 年内获得的奖金、股
权激励收益等。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
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离职审计
  第二十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
审计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可以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以上拟离
职人员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相关费用由公司负责。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结果作为追责、追偿的直接依据,相关责任认定及处置情
况应记入人员职业诚信档案,涉及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索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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