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迪特: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3 00: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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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
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信息披露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
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工作。未经董事会批
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
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
露的内容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
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
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
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
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四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
布信息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应当经董事会许可方可对外发布的信息,未经董
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公司公告应当加盖董事会章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
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
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制作
工作底稿,完整保存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关资
料。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交易所受理
注册申请文件后,公司应当按规定,将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
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在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发行人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
改。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至公开发行前,应参照上市公司定期
报告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修改信息披露文件内容,补充财务会计报告相关数据,
更新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发行人股票上市
交易前,发行人应当及时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内容,财务报表已过有效期的,发行
人应当补充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保荐人以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
查职责;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
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
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
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
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 上述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七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
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能按期披露的原因、
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
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条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
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
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2 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
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
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应当按
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
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
期报告的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做出的专项说明,审
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条 公司出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
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
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
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
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
明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
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
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
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
的其他重要信息。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第三十五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针对重大事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
定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一)董事会、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
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
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被解除、终止的,应
当及时披露变更、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
准或者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
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的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
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第四十二条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
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
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依法需披露的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如下:
  (一)信息披露的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
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
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
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
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四十七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如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
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
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与本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
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
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
办公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   临时公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如下:
  临时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
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
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
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
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
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
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
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十五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六十六条    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
作用。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和信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
  第六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按公开信息披露要
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十条 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
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保密管理及对外披露。
  第七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
七条规定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
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七十二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
露公司机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
的审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
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四条   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是有能力组
织完成信息披露的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董事会秘
书;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第七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
内容,适用本章规定。
  第七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
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
项(以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
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
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
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
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
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
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
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
的情况等。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拟对特定信息
进行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应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在向董事会秘书报送重大信息或其他
应披露的信息时,认为有关信息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可向
董事会秘书提交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申请并附相关事项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审
核通过后呈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
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八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
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
年。
  第八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
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
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
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八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等规定不一致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为准。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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