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运作,提高董事会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
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1名为职工代表董
事。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第九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忠实义务在其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的3年内仍然有效。
第十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议事程序等由
董事会另行制定工作细则。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可组织人员承办董事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对于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
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
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
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行为,董事会
的审批权限为: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未达到上述标准,由董事长审议批准。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审批标准
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未达到上述标准,由董事长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四章 董事会的召集、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
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
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
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
少召开两次,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应于
会议召开3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如遇紧急事项,在全体董事均能参加会议的前提下,可以在紧急事项发生后
的最短时间内通知全体董事并召集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说明。
第二十条 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以传真、专人送出、
邮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发出书面通知。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
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
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
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
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三条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
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
议;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电话、传真或者借助所有董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
备等形式召开,可以用传真方式或者其他形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字。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五章 董事会的审议程序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
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
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
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
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六章 董事会议的表决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表决方式,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情况决定,举手表决或者记名式投
票表决。
第二十九条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
第三十条 列席董事会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充分发表
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决策时参考,但对相关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事项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
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
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结束
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第七章 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
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应当
经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
同意。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就会议情况形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
权的票数)。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会议记录、决
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发表公开
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八章 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后,属于总经理职责范围内或者董事会授权总
经理办理的事项,由总经理组织贯彻实施,并将执行情况定期向董事会汇报。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董事长的领导下,应掌握董事会决议的
执行进展情况,对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定期和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并提出
建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依照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
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
程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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