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光股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3 00: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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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及《浙江争光实业股份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
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二
名为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
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负
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
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
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
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
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
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
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式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亦可受邀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
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事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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