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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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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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迅速、顺畅地流动、归
集和有效管理,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充分
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
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
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情形或事件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重大信息通过董事
会秘书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的信息传递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等下属企业
及派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股子公司。
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在发生或将要发生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及时通
知本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
项,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
公司证券部是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进
行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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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
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公司负责人;
(四)派驻到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设有监事
的控股子公司还应包括该公司监事;
(五)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设有监事
的控股子公司还应包括该公司监事;
(六)其他可能获取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
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对重大信息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并及时提交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有关材料,并对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
(四)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相关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 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
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风险事项信息、重大
经营管理信息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等。
第八条 应报告的交易和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证、高新技术证、合格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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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内容);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况;
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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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的;
监会处罚;
(二)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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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或各控股子公司涉及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联交易;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本条第 1、2 款标准的;
露,实际执行中超过预计总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
易或与不同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达到本条第 1、2 款标准的,应当报告。
第十条 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诉讼、仲裁案件;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六)回购股份;
(七)吸收合并;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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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权益变动和收购;
(十)股权激励;
(十一)破产;
(十二)公司承诺事项的履行和进展情况;
(十三)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
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
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四)其他重大经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类发生变更;
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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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重大影响;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风险;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流程
第十一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发下列任一时
点后 24 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分、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件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时。
董事会秘书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根据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
行处理。对于需要经独立董事认可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在向董事
长报告的同时,应当同时向独立董事报告。
第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
指将拟报告的信息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
通知董事会秘书。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各种事项,信息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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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咨询。
第十三条 根据重大信息的披露与审议要求,公司证券部负责向
信息报告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清单,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
照清单所列项目向证券部提供资料。
第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
并按照下述规定将进展情况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以履行持续报告
义务: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
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
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
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
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
息之外,还应当督促其他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总经理以及派驻到参
股子公司的董事负责本部门或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对公司重大信息进行询问和调查,以
保证及时掌握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因工作需要对外披露公司
重大信息,除应遵守公司保密规定外,还应将其拟披露内容报证券部
审查。尚未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对外
公开。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接触到应报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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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当对相关信息严格保
密,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公司证券部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二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因瞒报、漏报、误报或不履行本制度
规定的其他信息报告义务,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等信
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
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 薪、开除、经济处罚等处
分,直至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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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