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广物: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7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3 00: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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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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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〇二五年七月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及《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三)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
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
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对由符合提名条件的其他股东提名的董事人选,提名
委员会应对照董事的选任条件,对被提名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董事
会发表明确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或者两名委员会
委员提议时,提名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
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
等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应协助主任委员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职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职。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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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组织、协调委员会与相关各部门的
工作。董事会秘书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与公司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委
员会的相关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
                  、“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
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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