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62 证券简称:甬矽电子 公告编号:2025-05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042号)同
意,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量 为 1,165,000 手 ( 11,650,000 张 ) 。 本 次 发 行 的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证
报告》(天健验【2025】177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经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6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立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
意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与保荐
人、相应拟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
行 监 管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
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5年7月2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募投项目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宁波余姚泗门支行
多维异构先进封装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甬矽电子(宁 技术研发及产业化 39633001040014238
限公司余姚凤山支行
波)股份有限 项目
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宁波分行营业部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还银行借款 司宁波余姚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一的主要内容
甲方: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多维异构先进封装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
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超、夏亦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达
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协议生效期间,各方应当遵守本协议相关约定,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
定给其他各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丙方义务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三方监管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甲方: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多维异构先进封装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
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超、夏亦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达
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协议生效期间,各方应当遵守本协议相关约定,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
定给其他各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丙方义务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三的主要内容
甲方: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多维异构先进封装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
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超、夏亦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达
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协议生效期间,各方应当遵守本协议相关约定,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
定给其他各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丙方义务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三方监管协议四的主要内容
甲方: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二、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
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超、夏亦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达
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协议生效期间,各方应当遵守本协议相关约定,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
定给其他各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丙方义务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