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水利: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3 00: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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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83             证券简称:钱江水利           公告编号:2025-024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25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9     -       2025/7/10     2025/7/10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13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60,824,89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40,206,224.50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9     -       2025/7/10     2025/7/1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股东中国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钱江硅谷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水电实业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
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
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前述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
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公司将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25 元。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QFII)取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
前述国税函〔2009〕47 号文件的要求,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 A 股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
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
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25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
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
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
自行判断是否应在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权益分派事项可咨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7974387
特此公告。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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