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劲拓股份 证券代码:300400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摘要
二〇二五年七月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声 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深圳市劲拓自动
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而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
为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
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272.5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12%。其中,首次授予 218.00 万股,约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90%,约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80.00%;
预留授予 54.5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22%,约占
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20.00%。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
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自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前,公
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的,应
当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53 人,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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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执行。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8.56 元/股。
自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前,公
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
的,应当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七、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实
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激励对象承诺,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者行使权益安排的,将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利益
返还公司。
十、本激励计划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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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满足授予条件的,公司
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
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
对象,逾期未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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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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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具有如下含义:
劲拓股份、公司 指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本激励计划 指
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满足获益条件后,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激励对象出资购买
指
限制性股票 公司 A 股普通股
激励对象 指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每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
有效期 指
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归属 指 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股份登记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股份登记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股份登记完成的日期,归
归属日 指
属日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业务办理指南》 指
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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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为推进长期激励机制的建设,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结合股东利益、公
司利益和员工利益,公司遵循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
情况,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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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
更和终止。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股东会可以在权限范围内授权董事会负责管
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二、董事会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执行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
划后,应当提请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合理授权,由董事会负责管理本激励计划
的实施。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
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
表明确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监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负责审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名单。
四、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本激励计划拟进行变更的,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
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实际情况与本激励计划既定安排存在差异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
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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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业务
办理指南》《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
其他核心员工,但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经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53 人,包括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应当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
内于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含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
(三)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
的激励对象,逾期未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
确定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执行。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日。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的基础之上,核查激励
对象相关信息,并于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激励对象名单出现调整的,应当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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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授予数量和分配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272.5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12%。其中,首次授予 218.00 万股,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90%,约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80.00%;预
留授予 54.5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22%,约占拟
授予权益总额的 20.00%。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
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数量 占授予总 占公司总股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万股) 量的比例 本的比例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代)
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共计 49 人) 141.50 51.93% 0.58%
预留 54.50 20.00% 0.22%
总计 272.50 100.00% 1.12%
注:1、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
应调整,将放弃获授权益的限制性股票直接调减或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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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限售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满足授予条件的,公司召开董
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未
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
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
对象,逾期未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限制性股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进行归属,应
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
区间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自动适用变化后的规定):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一个归属期 40%
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二个归属期 30%
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三个归属期 30%
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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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
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一个归属期 40%
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二个归属期 30%
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三个归属期 30%
留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
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一个归属期 50%
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二个归属期 50%
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得转让、
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届时,若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
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归属。
各归属期内,限制性股票满足归属条件的,公司可按规定办理归属事项;未
满足归属条件或者满足归属条件但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并作废失效。
四、本激励计划的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之后,不再另行设置限售安排,依据《公司
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
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
将所持公司股份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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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份需遵守《公
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需遵守变化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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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8.56 元。即,
满足归属条件之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8.56 元的价格出资购买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票
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7.11 元的 50%,为每
股 8.56 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6.35 元的 50%,
为每股 8.1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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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当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满足下列任
一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各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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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5 年-2027 年
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归属安排 考核指标
第一个归属期 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二个归属期 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1%
第三个归属期 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3%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
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及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及业绩考核目标一致。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
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6 年-2027 年两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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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安排 考核指标
第一个归属期 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1%
第二个归属期 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3%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激
励计划考核期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相应归属期内,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为确保考核的连贯性、稳定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子公
司)现行的有关制度执行。各归属期内,公司依据激励对象相应的绩效考核等级
确认当期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具体如下表所示:
考核等级 A B C D
归属比例 100% 100% 80% 0%
各归属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前提之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可归属
比例。对应当期未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得递延。
三、考核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符合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设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净利润是反映公司
整体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有效体现公司最终经营成果,能够树立良好的资本市
场形象。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目标综合考虑了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等
因素,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本激励计划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
确、全面的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是否达到归属条件以及实际可归属数量。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
能够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
现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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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自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前,公
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的,应
当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 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 为缩股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四)派息、增发新股
公司发生派息或者增发新股事项的,不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自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前,公
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
的,应当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二)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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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缩股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
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五)增发新股
公司发生增发新股事项的,不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三、本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当出现上述情况时,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和/或
授予价格;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事项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
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上述调整事项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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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本激励计划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可申请限制性股票归属的人数变动、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的完成情况等后续
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
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以 2025 年 7 月 1 日作为基准日进行预测算(授予日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
取如下:
(一)标的股价:17.09 元/股(2025 年 7 月 1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假设为授
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二)有效期: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至每期可归
属日的期限);
(三)历史波动率:29.18%、25.13%、22.50%(深证综指对应年化波动率);
(四)无风险利率:1.34%、1.36%、1.40%(中债国债对应到期收益率);
(五)股息率:4.63%、2.88%、1.92%(公司股息率)。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获授的权益归属后存在限售情形,
应当扣除未来权益归属后的限售因素影响,参照 Black-Scholes 模型进行预测算(授
予日正式测算)
,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一)标的股价:17.09 元/股(2025 年 7 月 1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假设为授
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二)有效期:4 年(加权平均限售期);
(三)历史波动率:22.24%(深证综指最近 4 年的年化波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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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风险利率:1.45%(中债国债对应到期收益率);
(五)股息率:2.15%(公司股息率)。
二、预计本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假设公司于 2025 年 7 月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 218.00 万股,
产生的激励成本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分期摊销,预计对公司相关期间经
营业绩的影响如下:
激励总成本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 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情况有关之外,还
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
注 2:
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经初步预计,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期间的
经营业绩有所影响;另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能够有效激发激励对象的工作积
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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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一、公司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所有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三)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
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者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由董事会负责收
回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利益。
二、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一)职务变更
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要求激励对象
返还因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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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其已获授且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离职(不含退休、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身故)
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
效。
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因参
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利益。
(三)退休
性股票不作处理。
公司(含子公司)未提出返聘请求的,其已获授且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
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处理,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再纳入归属条件。
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身故
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再纳入归属条件。
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六)有关规定明确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除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
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情形的认定及相应的
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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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因执行本激励计划所发生的争议或者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
决或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自相关争议或者纠纷发生之日起
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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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正式实施。
二、本激励计划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发生变化的,
适用变化后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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