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
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
第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
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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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
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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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情况下,董事以网络、视频、电话或
其他具同等效果的方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亦视为亲自出席。
第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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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
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董事辞任生效或任期届满后的一年之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
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
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
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
份。
第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董事会及其职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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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
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二节 董事长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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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第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公司章程》规
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
(二)确保公司依法准备和递交有权机构所要求的报告和文件;
(三)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
人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
市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董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定期开会,董事会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
议,每个季度一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四日前以专人送达、信件、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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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的,发
出后应以电话或手机短信方式通知收件人收取。
第二十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
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寄、
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微信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三日。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董事会的表决程序
第三十条 若有持有公司投票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或董事在董事会将予
审议的事项中存有董事会认为重大的利益冲突,有关事项应以举行董事会会议
(而非书面决议)方式处理。其本人及其紧密联系人(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
均没有重大利益的独立董事应该出席有关的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以及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
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三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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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若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及投票表决有
额外限制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书面、传真、视频会议、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字。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
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在本规则中,所称“以上”、
“以下”,都含本数;
“低于”、
“不
足”
、“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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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
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报经股东会批准后,自公司发行
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自本规则实施之日
起,公司原《董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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