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源电气: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2 00: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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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_》《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
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
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
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
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
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至少为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
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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