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源电气: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2 00: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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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事
项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的规范治理文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
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以下简称:“报告
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
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报告。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重大交易事项
  交易事项包括:
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外);
项。
 本款所称重大交易,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交
易。
 公司对境内外其他法人实体或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及时
报告。
 (二)重大关联交易
 包括:
 本款所称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
的关联交易。
 (三)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过 1000 万元的;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款所述标准
的,适用本条规定。已经按照本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四)重大风险事项
散;
额坏账准备;
产的 30%;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
行政、刑事处罚;
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风险;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五)重大变更事项
电话等;
应的审核意见;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六)其他重大事件
  第五条 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
行咨询,咨询该重大事项是否需要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咨询后,应根据本制度判断该事项是否需要履行报
告义务。董事会秘书应将咨询结果回复报告义务人。需要履行报告义务的事项,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长、总经理汇报。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事项,董事会秘
书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事项议案。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在知
悉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事项后,及时将相关资料书面提交公司
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
  第八条 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响等;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之后,还应当根据重大事项
的进展情况履行持续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及时履行相关
审议程序。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责任与处罚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
二章所述重大事项,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董
事会秘书和总经理报告,确保报告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公
司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人员参加有关公司治理的培训。
  第十三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
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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