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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
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及《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成
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采
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
会应选举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
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
以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的,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适用本实施
细则。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人数和构成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的规定。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公
司章程》规定的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的要求。
第七条 提名人在向股东会提交董事候选人提名前,应当先征得被提名人的
书面同意意见。
第八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等,并确认是否存在不
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及按公
司需要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的个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
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后被提名人方可成为董事候选人。董
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应选董事人数(即差额选举)。
第三章 董事候选人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人选时,应设有候选人发言环节,由候选人
员介绍自身情况、工作履历和上任后工作计划等内容,股东可就候选人员的相关
情况进行提问,加强候选人员与股东之间的沟通和互动。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选举独立董事时,
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
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
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
第十三条 选举董事的选票只能投向董事候选人,每位股东的累积投票额不
能相互交叉使用。
第十四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
(一)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之
积,即为该股东本次享有的总票数;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
票数,任何出席股东会股东、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
果有异议时,应立即对投票结果进行核对。
第十五条 投票程序
(一) 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每一张表决票上应当
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以及该股东享有的总票数;
(二)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享有的总票数(可以小于或
者不投),超过则该选举投票无效;
(三)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
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根据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
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六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构成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
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
(二) 如果在股东会上得票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
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
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
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
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 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选
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
当选。在差额选举时,两名以上候选人所得表决票数完全相同且同时获选将导致
获选人数超出应选人数的,应将前述候选人提交下次股东会重新选举以补足人数。
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
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本次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
与会股东会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
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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