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
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科创板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以及《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
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熟悉,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树立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管理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完
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或者泄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
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
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
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
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
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
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
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偿 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
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可以自行选择现场、网络等一种或者
多种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拟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
在说明会拟召开日的 10 个交易日前与相关人员联系具体事项。确有必要尽快召
开说明会的,可不受 10 个交易日的限制。
第十四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
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科创公司相关人员、机构
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一般情况
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并在
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说明会上
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投
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
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尽快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
“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召开业绩
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
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
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
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上市公司
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
调解请求的,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
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
议并予以回复。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
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 访谈”,由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
通。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
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
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
件一旦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
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 互动平台申请在
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 互
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
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
正式公告。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
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
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
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及职责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
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
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
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行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
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等;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快速反
应能力。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
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
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
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
门负责人和公司下属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
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
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
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
投资者咨询。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其他工作人员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
互联网上关于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的要
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需在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指定媒体中选择。
第五章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
场参观、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
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披露。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是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
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
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
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待投资者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
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公开披露信息
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
信息。
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
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
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
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
第三十六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应向公司证券事务部申请并进行预约,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接待。
接待时应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参加,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
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
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各部门在接受特定对
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
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
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三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前,有权要求特定对象事先书面告知
调研、采访提纲等相关资料,并根据提纲准备回复内容。
第三十九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
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
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
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
露。
第四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
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
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
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尽快通过上证 e 互动平
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与公司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
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
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回
复特定对象。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及
时公告进行说明。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知会的研究报告、新闻稿件等文件涉及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对外公告。同时公司应当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
对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违反上述规定出现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立即
公告,并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制度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
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四十六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
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表示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上市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
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
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四十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
网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公
众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
项进行说明。说明会原则上应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
第五十条 公司对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
阅或者记录程序,以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对以下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需由相关公司经办部门或人
员提交证券事务部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发布: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
召开的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
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微博、微信、
博客等;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
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证券事务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
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
要的关注、记录和引导,以防止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同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投资者突发事件处理
第五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诉讼
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处罚等事项。
第五十三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时,证券事务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
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二)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
阂,争取平稳解决;
(三)当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及时发布公告,必要时可
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
第五十四条 出现重大诉讼或仲裁时,证券事务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事件进程进行动态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
评估并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公开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
要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与投资者积极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五十五条 受到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处罚时,证券事务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证券事务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分析监管部门
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
由证券事务部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寻求救济;
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证券事务部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确定处
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