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思科技: 股东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2 00:30:5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本条第一款第(十一)
项之外,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
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第一款第(十
一)项,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
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需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第一款第(一)、(三)、(四)项的规定。
  第七条    以下几种情形的关联交易,应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
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二)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
行使表决权。
  第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一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
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
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非职工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非职工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
召集人等事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
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表决与决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召
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
日下午 3:00。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
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股东会纪律,
被责令退场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总数。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
件。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非法人组织的股东,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负责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该组织的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一名股东只能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
会议。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 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印章。
  第三十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
说明。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六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应依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
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召集人应书面形式
通知关联股东,并在股东会的通知中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
  在股东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集人
提出该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有权决
定该股东是否回避。
  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构成关
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相关股东行使上述权利不影
响股东会的正常召开。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
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
项参与表决。
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使股东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并因此给
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应承担相应民事责
任。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就选举非职工董事进行表决时,若公司单一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
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计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报告;
(五) 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投资、决策权限外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及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审议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调整或变更公司章程及股东回报规划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三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
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
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的,证
券交易所有权对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
释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
任人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董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
由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
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
以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
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
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并报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科思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