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
查意见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及《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
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他
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
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
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及外籍人士,也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
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
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
划前 5 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条
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期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相关
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
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或安排。
的分配机制,使公司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
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带来
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