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25 证券简称:杰普特 公告编号:2025-026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475,000 股限制性股
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95,049,423 股的 0.50%。其中,首次
授予 380,000 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40%,首次授予占本次
授予权益总额的 80.00%;预留 95,000 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
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
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
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方案。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
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 A 股普通股股
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
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
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475,000 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95,049,423 股的 0.50%。其中,首次授予 380,000 股,占本激
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40%,首次授予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00%;
预留 95,000 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10%,预留部分占本次授
予权益总额的 20.0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积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
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
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若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和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含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总人数及占比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00 人,占公司员工总数 1969
人(截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的 5.08%,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高
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
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
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
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
占授予限制
获授的限制性 划公告日公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总数
股票数量(股) 司股本总额
的比例
的比例
一、首次授予部分
刘明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30,000 6.32% 0.03%
朱江杰 中国 职工董事 10,000 2.11% 0.01%
刘猛 中国 研发总监 20,000 4.21% 0.02%
杨浪先 中国 财务总监 10,000 2.11% 0.01%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96 人) 310,000 65.26% 0.33%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380,000 80.00% 0.40%
二、预留授予部分 95,000 20.00% 0.10%
合计 475,000 100.00% 0.5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
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
司股本总额的 20%。
应调整,可以将该激励对象放弃的股票份额直接调减或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
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日。
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
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
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
公司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向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公告。
交易日。
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需披露未完成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前述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
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其中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
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权益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总量的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 20%
票第一个归属期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 30%
票第二个归属期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 50%
票第三个归属期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权益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总量的比例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 20%
票第一个归属期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 30%
票第二个归属期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 50%
票第三个归属期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每股 36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
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36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
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 36 元/股。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 71.74 元/股,本次授予价格约
占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50.18%;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 62.12 元/股,本次授予价格约
占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57.95%;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 53.10 元/股,本次授予价格约
占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67.80%;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 52.00 元/股,本次授予价格
约占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69.23%;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
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激励
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
随着行业及人才竞争的加剧,如何吸引、激励、留住人才成为科技型企业的
重要课题。实施股权激励是对员工现有薪酬的有效补充,且激励对象的收益取决
于公司未来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股价,使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高度一致。
由此,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确定为 36 元/股,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员工团队,
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
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
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
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5-2028 四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营业收入
增长率(A)进行考核,根据上述指标的完成程度(X)核算归属比例。
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的考核目标对应的归属批次及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
示:
归属期 对应考核 营业收入增长率(A)(%)
(首次授予) 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以 2024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 以 2024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
第一个归属期 2025 数,2025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 2025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率不低于 40% 于 20%
以 2025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 以 2025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
第二个归属期 2026 数,2026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 2026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率不低于 40% 于 20%
以 2026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 以 2026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
第三个归属期 2027 数,2027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 2027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率不低于 40% 于 20%
指标 完成度 指标对应系数
A≥Am X=100%
营业收入增长率(A)
An≤A
A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当批次计划归属比例*X
注:上述“营业收入增长率”指当年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较上一年份经审计上市公司营
业收入的增长比例。
若预留部分在 2025 年授予完成,则考核目标与上述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
预留部分在 2026 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对应考核 营业收入(A)(亿元)
(预留授予) 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以 2025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 以 2025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
第一个归属期 2026 数,2026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 2026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率不低于 40% 于 20%
以 2026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 以 2026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
第二个归属期 2027 数,2027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 2027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率不低于 40% 于 20%
以 2027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 以 2027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
第三个归属期 2028 数,2028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 2028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率不低于 40% 于 20%
指标 完成度 指标对应系数
A≥Am X=100%
营业收入增长率(A) An≤A
A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当批次计划归属比例*X
注:上述“营业收入增长率”指当年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较上一年份经审计上市公司营
业收入的增长比例。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
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D 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
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评级 A B C D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80% 60%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
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 2025-2028 年度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该指标有利于反映公
司业务的成长性。公司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
市场竞争情况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设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本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
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
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
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
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
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
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
期不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
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
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
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
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
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
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
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
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
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意
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议通过。
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
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
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
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会审议通过。
股东会审议决定。
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九、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
/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
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
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
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
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应聘
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
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
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
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
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每股股份支
付费用。公司于草案公告日以当前收盘价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
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限制性股票公允
价值(公司股票 2025 年 7 月 1 日收盘价)-授予价格。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
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
影响如下表所示: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 1:本表相关数据是假设以 2025 年 7 月 1 日收盘价为公允价值测算所得,实际会计成本
将以授予日收盘价为公允价值计算。
注 2:本表相关数据是假设自 2025 年 7 月 1 日开始摊销相关股权激励费用,实际以授予日开
始摊销。
注 3: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
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 95,000 股,预留部分授予时将
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
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
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
作废失效。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务。
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
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
任。
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违反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
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
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的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经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
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其它税费。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
相关事项。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
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
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激
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
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违反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
恶劣情况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
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的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自
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
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
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等。
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
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
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
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
之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
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
所得税。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
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
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
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
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
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1)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
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
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
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
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
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定其处理方式。
特此公告。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