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
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
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
主体。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
核程序后实施。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
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
业务宣传。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或危害国
家安全的,可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
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
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
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
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
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
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
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务。
相关部门及人员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
披露的,应当向证券事务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负责。
证券事务部收到申请后,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制度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
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
豁免披露情形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五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
告中的有关内容;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
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
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
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
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
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四)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出现前款第(一)
、(三)
、(四)项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若该等
情形确实出现则应依法对外披露;出现前款第(二)项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信息,详细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
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
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
易所。
第十八条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
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将视情况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
员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中的处罚条款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除《公司章程》外,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
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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